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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人,注意!为期2个月专项整治!
中华宽带网 2021-06-09 23:52:11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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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近日

淄博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为期2个月

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通告如下

关于在全市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党100周年大庆活动期间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稳定。淄博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整治重点


(一)摩托车非法改装、“炸街扰民”、超速飙车、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
(二)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等涉牌违法行为。
(三)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涉证违法行为。
(四)摩托车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五)企业或者个人销售达到报废标准、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来源不明的二手摩托车等违法行为。
(六)成品油销售站(点)向无牌无证摩托车私自销售散装汽油。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顶格予以处罚。
(二)对驾驶“炸街摩托”制造噪音污染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规定的,由治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以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驾驶摩托车飙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牌无证、来源不明的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留、拖移,能提供合法证明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能提供合法证明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处罚后予以发还;出售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存在盗抢嫌疑的由刑侦部门依法处置。
(五)对成品油销售站(点)不落实“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向无牌无证摩托车私自销售散装汽油的,由治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顶格予以处罚。对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对在整治行动中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公安局
2021年6月4日






来源淄博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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