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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评议认定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营地是指经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评议认定的,能够接收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三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共同负责基地、营地的管理;各市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营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年审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区域内基地、营地加强日常管理。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态教育、劳动教育、海洋教育、黄河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优质研学资源单位;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1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开设的课程能够坚持正确育人方向,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
(五)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接待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主要范围与研学基地相同,且周边有若干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3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研学课程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有评价反馈;至少已开发5条以上研学线路,形成以营地为枢纽、基地为站点的研学实践教育网络;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开辟“绿色通道”;
(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全时全方位的监控系统;有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周边医疗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基地、营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基地、营地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在分配限额内向省教育厅申报。
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市级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营地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认定为基地、营地。
第十三条 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候选单位,优先从省级基地、营地中推荐。
第十五条 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第十七条 基地、营地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级部门直属单位被命名为基地、营地的,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省级部门对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基地、营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营地申请复评,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90%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5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1万人次的;
(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
(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基地、营地,并相应核减市域推荐名额。
第二十四条 市级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教育,规范省级基地运行管理,2020年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两年来,在引领提高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今年11月底,该《办法》有效期满,且中小学研学实践工作形势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为适应研学工作发展需要,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基地营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基地营地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中小学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申报条件和程序、确定与发布、运行与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目的、依据、省级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的定义以及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发展改革和文化旅游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分别明确了省级研学基地、营地申报的十项必备条件、组织申报频次以及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三章确定与发布,明确了省级部门的评议方式及确定、发布程序。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明确了基地、营地要从计划制定与实施、课程开发、财务规范、第三方资质和服务把关等方面加强管理,基地、营地实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明确了给予黄牌警示和撤销称号的几种情形。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现有基地的管理方式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三、政策创新点
(一)扩大申报领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原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态教育等5大板块基础上,增加了劳动教育、海洋教育和黄河文化教育3个板块,努力汇聚主题特色鲜明、具有时代价值、发挥显著育人作用的优质研学资源,为中小学生研学提供服务。
(二)增设营地项目。参照教育部相关做法,增加了省级中小学生研学营地申报项目,明确了省级营地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方式等。相比较研学基地,对研学营地在基本条件、承载能力、示范水平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三)提升课程质量。进一步强化研学课程的主体地位,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基地、营地,予以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称号处理。
(四)完善管理程序。强化市级部门管理责任,每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和文旅部门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年检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3年周期复评由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山东教育发布 编辑:韩霞 责任编辑:李冠群 编审:碗兰增 董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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